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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革归档制度

 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,逐步实现机关键档案工作规范化,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,有效地为机关工作服务和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  一、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

  对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、整理、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;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,积极提供利用,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;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。

  二、归档范围:

  在机关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,具体接收范围按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》和其它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三、归档时间

  文书档案在次年六月底以前接收完毕,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的接收,应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四、案卷质量要求

 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: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,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,区别不同价值,便于保管和利用。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:

  1、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、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。

  2、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,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、印件与定稿、请示与批复、转发文件与原件、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,分别立在一起,不得分开;文电应合一立卷。

  3、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,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,放在复文年归档;没有复文的,放在请示年归档;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归档;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归档;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;其它文件材料的归档应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4、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,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,即批复在前,请示在后;正件在前,附件在后;印件在前,定稿在后;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;非诉讼案件卷结论、决定、判决性文件材料在前,依据材料等在后;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,按有关规定排列。

  5、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,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。装订的案卷,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、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;不装订的案卷,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加盖档号章,并逐件编件号;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。

  6、永久、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,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;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,有的虽有题名但无实质内容的亦应重新拟写;没有责任者、年、月、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,填入有关项内;会议记录应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;填写的字迹要工整。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。

  7、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、时间、地点、中心内容和责任者。

  8、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,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,若无情况可说明,也应将立卷人、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。备考表应置卷尾。

  9、案卷封皮,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,案卷题名要简明,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,一般包括责任者、内容和名称等,体式一致,文字简练,使用简称应通用易懂,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,字迹要工整,清晰。

  10、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,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,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;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;不装订的案卷,卷中的文件应逐件用细线装订。

  11、文书档案案卷封皮、卷内文件目录、备考表、档号的格式按《文书档案案卷格式》执行。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案卷格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12、机关档案,应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,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。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动。

  13、分类一般应采用年度--组织机构(或问题)进行分类。

  14、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,以固定案卷位置。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。

  15、案卷目录应区别不同保管期限,分年度或混年编制目录号,在一个全宗内,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。